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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国家和社会对哪些残疾人实行特别保障?
  
  上一题我们讲了,为保证残疾人乎等地参与社会生活,我们国家制定了一些针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政策。其实,除了这些特别扶助政策,我们国家对于残疾人中的一部分人,还采取了一些特别保障措施。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就是关于特别保障的规定。
  顾名思义,“特别保障”是在特别扶助以外给予残疾人的另一种特别待遇保证,它主要适用于那些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。按照我国法律和民政部门有关伤残抚恤的政策规定,残疾人中可以享受特别保障的人大体有这么四种:
  一是因革命战争致残的人,也就是在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,符合评残标准的那部分残疾人;
  二是现役军人中因病致残的那部分人,主要特指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,得了精神病以外的疾病,经过治疗痊愈以后,仍然符合二等以上病残条件的。这种情况对义务兵以外的人不适用。
  三是指因公致残人员,也就是在执行公务中受伤致残,经过治疗以后符合评残条件的人。这部分人大致包括这样一个范围:有在从事军事训练,完成施工、生产等项任务过程中受伤,或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致残的;有在执行公务中被犯罪分子伤害致残的;有在维护社会治安,抢救、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国家、集体财产,被犯罪分子伤害或遭意外致残的;也有在劳动岗位上因患职业病而评定残疾的。
  最后,第四种情况是指因见义勇为致残的那部分人。
  那么,国家在给了残疾人以特别扶助之后,为什么对一部分残疾人还要实行特别保障呢?这是因为,强调对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实行特别保障,有助于激发和保护我国公民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热情。
  您知道,中国革命是经过几十年浴血奋战才取得胜利的;建国以后,又有许许多多祖国的优秀儿女为戍边卫国、修路筑坝负伤致残。据我国民政部门的统计,我国已经知道的五千多万残疾人中,光是从部队退伍的伤残人员就有88万多人。要奋斗就会有牺牲,当初这些同志为了国家利益不惜豁出身家性命,落下残疾,国家理应对他们有所补偿,关心他们,保障这些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。    另外,我国民政部门在早几年曾经颁发过一个有关“评残 标准和优抚条例”的文件,这份文件属于部门规章,也具有一定约束力。在这份文件中,对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领取伤残抚恤金、乘坐公共车船按规定比例减收票价等等都有具体规定。残疾人保障法强调对这一部分人实行特别保障,无非是遵循已经有的规章,把它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。
  至于那些见义勇为的致残人员,目前国家暂时还没有做出统一的优待规定。不过,有的地方设立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或者办了人身保险。这方面的特别保障,眼下已经受到重视,正在发展当中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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